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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 2024-05-21 04:39:33 作者: 常见问题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与单位现在有业务模式一致,是对公司主要营业业务的加强和提升,有利于公司扩大品牌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公司整体竞争实力,本次上市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募投项目的投资进度,推进募投项目的实施建设,尽快产生效益回报股东。
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在公司依照科创板相关业务规则制订的《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中明确规定利润分配政策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及分配条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已制定了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的具体计划,将按照上述规定和计划实施持续、稳定、科学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实现对股东的合理回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及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这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进行集中管理,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严格管理,并积极努力配合募集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
“1.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单位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单位承诺严格履行本单位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1.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利益,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2.本单位承诺不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的利益,并遵守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本单位承诺严格履行本单位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果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单位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愿意依法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一、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四、全力支持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五、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全力支持公司将该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该股权激励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六、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若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地推进公司做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七、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对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利润分配政策的安排。”
“本公司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别的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公开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全部新股的程序,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已进行除权、除息的,回购价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因招股说明书及别的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事实经有权机关最终认定后,本公司将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后不时修订的规定执行。有其他主体同时作出此项承诺的,本公司将与该等主体就有关赔偿承担共同及连带的责任。
若以上承诺内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董事长将代表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消除因公司未履行承诺所造成影响的补救措施或原承诺因遭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法律法规冲突已无法履行时的替代承诺,并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单位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公开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即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3.如果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触发回购事宜,本单位承诺,在发行人召开的关于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事宜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上,本单位将对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4.所作出承诺事项涉及的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单位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如有表决权)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其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直至依据上述承诺采取相应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本公司确认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本所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专业意见,确保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本所已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本所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对重大事项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该等违法事实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终的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和切实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根据本所过错大小承担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的按份赔偿责任。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和法规执行。”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但能够证明本所没有过错除外。”
“本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天华资评报字[2021]第10525号)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当年的奖金、津贴;
(3)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4)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1.如果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单位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单位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1.如果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3.如本单位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单位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4.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单位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单位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一、本人将严格履行在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以下简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若因此给公司、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本人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公开承诺事项。在此期间,本人不主动要求辞职;
(3)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因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让的情形除外;
(4)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公司所分配之现金红利(如有)。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三、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造成本人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致歉。本人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新的承诺。
“一、如果本单位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详细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如本单位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公司有权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停止对本单位进行现金分红,直至本单位履行相关承诺。
三、如本单位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单位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
四、如本单位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本单位同意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五、如果本单位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本单位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单位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中国振华为振华风光及成都华微的控股股东,为避免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其他公司与振华风光产生同业竞争,从而损害上述公司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中国振华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特向振华风光做出如下承诺:
振华风光主要从事高可靠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放大器、轴角转换器、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接口(模拟开关、达林顿管)、驱动等。
成都华微主要从事高可靠数字集成电路的设计、测试及销售,其同时存在部分模拟集成电路产品。成都华微主要产品包括:可编程逻辑器件、AD/DA转换器、存储器、电源管理(LDO、DC-DC)、总线接口、MCU等,除此以外还有少量放大器类产品。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从事的可编程逻辑器件、存储器、MCU等产品没有相同或相似情形,目前仅放大器产品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其余产品在产品技术特点、应用场景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振华风光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放大器产品的唯一整合平台。成都华微仅有少数放大器类产品的销售,主要系针对客户的实际需求研发的少数几款产品。
(1)维持涉及放大器产品现有的业务模式,不针对放大器产品新增研发投入、增聘人员、增加固定资产及设备等任何投入;
(2)维持涉及放大器产品现有市场不扩大,成都华微仅基于军工保障和原有客户维护的目的,承接原有客户涉及放大器产品的订单,不谋求振华风光涉及放大器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振华风光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轴角转换器产品的唯一主体,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也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不谋求振华风光涉及轴角转换器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成都华微经营的AD/DA转换器产品,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除现有纵向项目外,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未来亦不会谋求成都华微经营的AD/DA转换器产品的市场。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振华风光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电源管理类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产品的唯一主体。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也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亦不谋求振华风光涉及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成都华微经营的电源管理类LDO、DC-DC产品,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除现有纵向项目外,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未来亦不会谋求成都华微经营的电源管理类LDO、DC-DC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振华风光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模拟开关类产品(包括达林顿管)的唯一主体。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也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新产品的研发投入,亦不谋求振华风光涉及模拟开关类产品(包括达林顿管)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就成都华微所经营的总线接口产品,振华风光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亦不会谋求成都华微经营的总线接口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中国振华将全力保障振华风光作为中国振华体系内设计、生产、销售驱动类产品的唯一主体。成都华微目前没有该类产品,未来也不在该领域进行任何驱动类产品研发投入,亦不谋求振华风光涉及驱动类产品的客户及市场。
除上述已说明的振华风光及成都华微在部分产品存在重叠的情形外,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振华风光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振华风光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与振华风光不存在同业竞争。
中国振华承诺,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任何属于振华风光的商业机会,若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振华风光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机会、业务资源,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促使该业务机会提供给振华风光,或采用其他可能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振华风光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中国振华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国振华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中国振华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中国振华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
本着保护振华风光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中国振华将公允对待各被投资企业/单位,不会利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者地位,做出不利于振华风光而有利于其他企业/单位的业务安排或决定。
中国振华充分尊重振华风光的独立法人地位,将不会违规干预振华风光的采购、生产、研发、销售等具体经营活动。
中国振华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振华如违反上述承诺,中国振华将在振华风光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振华风光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该等竞争业务。若振华风光提出受让请求,中国振华或其控制的下属企业将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振华风光。中国振华承诺,将在接到振华风光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启动有关消除同业竞争的措施。
若中国振华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振华风光所有,中国振华将在获得收入的5个自然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振华风光指定账户。若因中国振华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振华风光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国振华将向振华风光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中国振华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中国振华不再为振华风光的控股股东时失效。”
中国电子为振华风光的实际控制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证监会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规定,中国电子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特向振华风光做出如下承诺:
中国电子下属开展集成电路业务的企业主要有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和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半导体”)等。其中,中国振华主要从事高可靠性集成电路业务,华大半导体主要从事民用集成电路业务。
除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华微”)与振华风光在部分产品存在重叠的情形外,中国振华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振华风光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振华风光与成都华微均为本企业下属企业,目前主营业务存在部分相同或相近似,两家公司业务情况如下:
振华风光主要从事高可靠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封装、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放大器、轴角转换器、电源管理(电压基准源、三端稳压器)、接口(模拟开关、达林顿管)、驱动等。
成都华微主要从事高可靠数字及模拟集成电路的设计、测试及销售。主要产品包括:可编程逻辑器件、AD/DA转换器、存储器、电源管理(LDO、DC-DC)、总线接口、MCU等。
中国振华已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本企业作为中国振华、振华风光及成都华微的实际控制人,将通过内部协调和控制,确保中国振华、振华风光及成都华微妥善处理同业竞争问题,切实履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华大半导体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模拟芯片和数字芯片的设计、晶圆的生产及测试等业务,主要产品均为民用领域芯片业务,广泛应用于工业控制、汽车电子、安全物联网等领域。
华大半导体下属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贝岭”)、Solantro Semiconductor Corp.(以下简称“Solantro”)的目前主营业务与振华风光存在部分相同或相近似,具体情况如下:
(1)上海贝岭:主要从事模拟电路和功率器件的设计,提供模拟和数模混合集成电路及系统解决方案,产品主要为消费类和工控类两大产品板块业务,产品业务细分为电源管理、智能计量及SoC、非挥发存储器、功率器件和高速高精度ADC等5大产品领域。
(2)Solantro:主要为电力电源行业提供芯片和解决方案,产品主要为模拟电源驱动芯片、电流检测芯片以及提供中大功率、隔离型的DC/DC和DC/AC电源解决方案。
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均从事的民用领域芯片业务,与振华风光所从事的高可靠(军用)芯片业务,在产品定位、生产工艺、应用领域、客户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差异,其主要客户与振华风光不存在重合。华大半导体上述子公司与振华风光均独立进行产品的研发及销售,不存在共有专利或专利授权的情形,不存在共用销售或采购渠道的情形,不会导致之间的非公平竞争,不会导致利益输送、相互或者单方让渡商业机会的情形。
除上述已说明的情形外,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存在与振华风光经营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中国电子及其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没有、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振华风光主营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中国电子承诺,不为自身或者他人谋取任何属于振华风光的商业机会,若中国电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与振华风光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机会、业务资源,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将促使该业务机会优先提供给振华风光,或采用其他可能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最终排除中国电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对该等商业机会所涉及资产/股权/业务之实际管理、运营权,从而避免与振华风光所从事主营业务形成同业竞争的情况。
中国电子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确保中国振华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不从事、新增任何与振华风光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对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中国电子将通过各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治理机制和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敦促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不与振华风光产生同业竞争。
中国电子将充分履行本承诺函,否则将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电子如违反上述承诺,中国电子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向振华风光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中国电子控制的下属企业将及时转让、终止该等竞争业务。若振华风光提出受让请求,中国电子将促使中国电子或控制的下属企业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振华风光。
若中国电子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振华风光所有,若因中国电子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振华风光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中国电子将向振华风光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承诺函自中国电子签署之日起生效,至中国电子不再为振华风光的实际控制人时失效。”
“1.本单位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振华风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与振华风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风光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振华风光签订的所有关联交易协议。本单位承诺将不会向振华风光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3.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风光控股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风光资金或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股东的利益。
4.本单位作为振华风光的控股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及控制的主体将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本单位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规范履行、减少与振华风光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6.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振华风光遭受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
7.本承诺在振华风光合法有效存续且中国振华作为振华风光的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1.本单位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振华风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与振华风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风光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振华风光签订的所有关联交易协议。本单位承诺将不会向振华风光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风光实际控制人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风光资金或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股东的利益。
5.本单位作为振华风光的实际控制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主体将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单位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规范履行、减少与振华风光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或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振华风光遭受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单位将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在振华风光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单位作为振华风光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
“1.本单位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振华风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与振华风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2.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风光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3.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将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上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其他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振华风光签订的所有关联交易协议。本单位承诺将不会向振华风光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4.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风光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风光资金或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股东的利益。
5.本单位作为振华风光的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主体将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单位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其他下属单位规范履行、减少与振华风光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7.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单位对违反本承诺给振华风光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8.本承诺在振华风光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单位作为振华风光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一、本单位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含子公司,下同)的重大影响,谋求振华风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的重大影响,谋求本单位或本单位所控制的企业与振华风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风光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
三、本单位承诺不利用振华风光股东地位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风光资金或其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本单位作为振华风光的股东,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本单位将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单位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单位及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单位规范履行、减少与振华风光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义务。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因本单位、本单位控制的下属单位违反本承诺任何条款而致使振华风光遭受或产生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开支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相关损失、开支、法律责任,将由本单位全部承担。
七、本承诺在振华风光合法有效存续且本单位作为振华风光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一、本人承诺,本人不利用担任振华风光(含子公司,下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便利,谋求振华风光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本人或本人所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以下统称“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不利用自身对振华风光的影响,谋求本人或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与振华风光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二、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振华风光发生关联交易或资金往来。
如确实无法避免,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文件的规定,按照通常的商业准则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及其他交易条件,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事宜。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将严格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市场化的原则,以不偏离独立第三方的标准,确定公允的交易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有规定时,执行国家价格;在国家物价部门无相关规定时,按照同类交易的市场价格、市场条件,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以维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还将严格和善意地履行与振华风光料签订的所有关联交易协议。本人承诺将不会向振华风光谋求或给予任何超出上述协议规定以外的利益或收益。
三、本人承诺不利用振华风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直接或间接占用振华风光资金或资产,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股东的利益。
四、本人作为振华风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振华风光《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制度文件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相关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审议涉及本人或本人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时,本人及控制/任职的主体将切实遵守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时的回避程序,严格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振华风光及其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本人将在合法权限范围内促成本人及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规范履行、减少与振华风光之间已经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
六、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若因本人或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违反本承诺而致使振华风光遭受损失或承担其他法律责任,本人、本人控制/任职的企业将承担有关的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在振华风光合法有效存续,本人作为振华风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离职后十二个月内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于减少并规范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承诺》合法、有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中国振华、实际控制人中国电子、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能够有效规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和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公开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了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相关主体作出的公开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相关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不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